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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设“保护期”关键在执行12月28日,最新发布的《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发布,其中明确规定,会员办卡后将享有七天冷静期。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12月29日 中国新闻周刊)
这就意味着,从2021年1月1日起,上海首批15个主要健身品牌400余家门店将正式实行“健身会员卡办卡七天冷静期”。
毋庸讳言,近年来健身卡发行和买卖存在不少的乱象,比如很大程度上存在的消费、被忽悠消费倾向,就是其中一种。时下,不少人初次去健身房健身,一些健身教练、经营者等不是耐心地指导和提升锻炼质量,而是巧舌如簧地推销健身卡,不厌其烦地讲述办卡的优惠,直到你动心,最后同意办卡;甚至有时候还会被动用软暴力等形式“逼定”消费者。可是,等到第二天或稍微冷静后,消费者才发现自己办卡有些冲动,甚至有一种被忽悠上了“贼船”的感觉。但你已经办了卡,不换不退,就得去他们那里锻炼、消费,没得选择。
显然,设置健身卡办卡“七天冷静期”,具有非常现实的针对性,对时下消费、被忽悠消费人员来说,这无疑就是一个“保护罩”,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加厚。
首先,就时下健身卡消费办卡来看,很多时候往往都是在消费者现场消费时办理,而办理时就是第一次开卡使用会员消费服务之时,因为一些经营者给消费者设定的优惠条件就是办卡消费才有优惠或更令人动心的优惠。这样,为健身卡“七天冷静期”无理由退卡设置的前置条件——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才适用,就会使这一政策的保护效力打折。
更关键的是,从根本上讲,消费者购买健身会员卡,事实上也同其他商品服务一样,形成了一种实质上服务或商品的买卖关系。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法规,七天无理由退货就是一个明确的基本原则。就此而言,长期以来不少健身会所等在忽悠消费者购买健身卡后不予以退卡等,不是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制,而是有其他更复杂的原因。
比如有的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够、法律知识不足,面对各种买卡不退的侵权行为,往往不愿过多着力,或不知道如何维权,导致纠纷不了了之,以消费者权利受损终结;此外,一些执法部门执法不力,对待此类消费纠纷查处追究力度不够,让不良经营者有利可图,导致此类现象屡禁不绝。
由此不难看出,此次上海市即将正式实施的“健身会员卡办卡七天冷静期”必一运动官方网站,固然开启了国内同行业的先河,为消费者权益维护筑起了更有利的一道保护网,但从根本上说其充其量也只是对既有法律规定在健身办卡行业的再次重申,只是迈出了强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步,接下来只有进行更多的配套,才能让这一规定真正落地生根,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比如,对该规定进一步完善,有效考虑“办卡即开卡”消费方式,让“健身会员卡办卡七天冷静期”尽可能覆盖更多的消费、被忽悠消费群体。
比如,作为消费者,要树立健康的健身卡办卡消费理念,尽量不消费。如遇办卡退卡权益受损,要提升法治素养,积极进行维权。
再比如,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要切实提升健身行业办卡纠纷执法力度,用高昂的违规成本促使“健身会员卡办卡七天冷静期”得到尊重和更有成色落实。(余明辉)